各系(部)、部门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》规定,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置代表机构需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;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,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,应当与在中国的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合作进行,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为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学院活动的管理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系(部)、部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、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、共同举办活动等需提前向学院申请。个人参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的,需由个人所在系(部)、部门作为主体向学院提出申请。申请分为以下两种情况:
一、如境外非政府组织已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,且其业务范围、活动地域符合规定,系(部)、部门需向学院提出活动申请,申请通过后方可开展活动。
二、如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代表机构,或已登记但登记业务范围、活动地域不符合规定,系(部)、部门需依法进行临时活动备案。
详细操作流程及申请材料见《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工作流程图》(附件1)。请各系(部)、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,确保将通知传达到每一位教职员工和学生,并照本通知做好申请备案工作。
联系人:傅筠茹 联系电话:82169396(639396)
外事工作办公室
2018年1月22日
附件:1. 《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工作流程图》
2.《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申请表》
3.《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备案表》
4.《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情况报告表》